政协南京市江宁区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的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8日政协南京市江宁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增强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委员履职质量与效能,促进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的发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委员履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既重履职过程又重履职结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区政协委员
三、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一)履职基本情况(基础分100分)
1、参加会议情况(25分)
政协委员按要求全程参加政协全会的,计25分;会议期间请假未能全程参会的,计20分;因故不能参加全会但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主动领取会议材料学习的,计15分。未请假缺席全会的不计分。
2、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25分)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讲座、培训等履职活动,计25分;因故不能参加,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累计两次扣2分;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一次扣3分。
3、提交提案(25分)
提交一件提案立案的,单个提案人或联名提案的第一提案人计25分,联名提案的附议人计15分;提交一件提案未立案的,单个提案人或联名提案的第一提案人计15分,联名提案的附议人计10分。多次附议的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
4、报送社情民意信息(25分)
个人报送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计2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二)履职加分
1、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第一提案人的提案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的每件加3分,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加5分。
2、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第一提案人的提案被立案的,从第二件起,每增加一件加2分。
3、报送社情民意信息被各级政协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各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另加3分。
4、以区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省、市、区领导出席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题协商会等,每次计2分。
5、以区政协委员身份参与窗口单位行风、政风监督以及经媒体宣传的参政议政活动,每次加1分。
6、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上发表政协理论研究等文章,每篇分别加5分、3分、2分。
7、为区政协全会提供书面材料的,每篇加1分;被选定为会议发言材料的,每篇加2分;在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调研视察等发言的每次加1分。
(三)扣分事项
1、因委员自身原因,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扣10-20分。
2、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扣10-20分。
四、组织实施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委员工作的副主席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由委员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办公室和其它专门委员会配合。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考核数据采集
全会考勤情况,由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等情况由各专委会负责汇总;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汇总;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政协办信息科负责统计;大会发言及其他各类发言材料情况,由政协办秘书科负责汇总。
(二)考核结果评定
1、委员工作委员会、政协办公室根据履职数据表,进行核准。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汇总情况,按101分及以上为优秀、80-100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及以下为不称职四个等次,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3、考核评定意见报主席会议审定。
五、考核结果效用
(一)考核结果向委员本人及委员所在专委会(组)、街道(园区)政协工委通报。
(二)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所在专委会或街道(园区)政协工委主任进行告诫谈话;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严重违法违纪的按组织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届终依据每年考核结果,推荐下届留任委员。
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